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網友咨詢:
商品房交付使用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律師解答: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こ炭⒐を炇蘸细癫⑷〉媒ㄔO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ǘ┮崖鋵嵶≌|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ㄈ┮衙鞔_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落實前期物業管理。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定交付條件,買受人以商品房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接收,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商品房在交付時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的除外。
律師補充: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