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是生存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利能力,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份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遺產的所有權上,這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遺產。對其遺產的份額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個法律需要回答的問題,這就是繼承法上的轉繼承問題。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都有規定,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但在現實中存在這種現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確認了轉繼承的概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5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边@兩條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為再繼承、轉歸繼承、連續繼承或者第二次繼承。轉繼承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遺產以前死亡方可產生。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
第二,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第三,如果已經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第四,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兩者的性質不同。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是直接參加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繼承權而取得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屬于替補繼承的性質;轉繼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轉繼承看起來是參加了兩個繼承關系,但就被轉繼承人參與繼承的繼承關系來說,轉繼承人實際上享有的是分割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必須在被轉繼承人死亡后發生的遺產繼承關系中才享有實際的繼承權,轉繼承人正是基于對被轉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才得以直接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屬于連續繼承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