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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夫妻雙方分居多年的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夫妻雙方離婚的可以先協商處理,如果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辦理協議離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對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的證明材料: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雖然夫妻雙方長期分居,但是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針對財產問題,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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