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不同,通過民政局辦離婚,必須要求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精神上必須正常的,用咱們一般人的話來說,不呆也不傻。
第二個不同,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兩個人必須本人到現場。通過法院離婚,一般也是需要雙方本人到現場,但是有個別的情況,比如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一些精神上不太正常的。這些人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還有一些如果人在國外,那么他們可以委托國內的律師代為出庭辦理離婚。
第三個不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兩個人呢,必須是自愿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雙方的也都同意離婚,通過法院來辦理,會出一份民事調解書。這個民事調解書和民政局出具的離婚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拿到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院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就離婚協議書的某些內容反悔了,那還得需要到法院再打一次官司來確定這個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而通過法院辦理離婚拿到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拿法律文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來辦理離婚比民政局程序要復雜,時間的花費要更多一些。
但是通過法院拿到的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具有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比民政局拿到的離婚協議書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