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目的是保障孩子的成長需要,保障孩子的利益,父母雙方的約定損害孩子利益是無效的。
1、假如撫養孩子的一方經濟能力有限,不能保證孩子的基本生活,雙方不給付撫養費的約定就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約定是無效的。孩子可以主張對方給付撫養費。
2、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憑借自己的能力,能夠給孩子提供健康成長的經濟條件,雙方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并未使孩子的利益受損,雙方的約定對彼此有約束力,撫養費不能再隨意要求對方支付。
3、如果離婚后有關撫養費的條件發生變化,比如說撫養孩子一方的經濟能力變差了或者說孩子的消費增加了又或者說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能力提高了,
孩子可以再要求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