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
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
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全權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
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而且法院還要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離婚案件當事人應該出庭,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如果無故缺席,原告按撤訴處理,被告進行缺席審判。
離婚起訴,被告應當出庭,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則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對于被告地址明確,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應訴,亦不答辯的,因為離婚案件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處理,所以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