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如果被認定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所進行的協議離婚時無效的。
與罹患精神疾病的配偶是不能通過協議來離婚的,另一方只能通過訴訟來解除婚姻關系。婚姻登記處只能受理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申請。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查協議離婚時,通常會觀察雙方的精神狀態,如果發現明顯異常,民政部門可以拒絕辦理協議離婚。因此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協議中處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