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等而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夫妻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一方或者雙方從事個體經營所負的債務;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侵權賠償所負的債務。
當債務的性質難以確定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一方能夠證明在債務關系產生時,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該債務就是個人債務,不能推定為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