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在遺產范圍內的,繼承人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相應的債務償還責任。如果債務超過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那么繼承人可以選擇自愿償還超過的部分,也可以不償還超過的部分。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債務的,可以放棄繼承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繼承】: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遺產繼承】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