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肯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寫好起訴狀后向對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審理后判決是否可以離婚。
如果對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要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提起離婚的一方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成功離婚,具體可以提供下列證據證明:
一、對方如果出軌的,可以提供對方出軌被發現寫下的保證書等書面材料;對方與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像資料。
二、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其他看到對方施暴的人的證言。
三、如果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賃合同、鄰居的證言等。
四、如果對方存在賭博等惡習的,可以提供對方因此被處罰的處罰記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ㄒ唬┲鼗榛蛘吲c他人同居;
?。ǘ嵤┘彝ケ┝蛘吲按⑦z棄家庭成員;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ㄋ模┮蚋星椴缓头志訚M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