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很多兄弟姐妹之間在簽訂對老人的贍養協議時,仍然有封建思想,認為“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等。這時,作為女兒,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就這么被人為地免除了。這…真的合法嗎?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簡介】
張某與丈夫丁某婚后共育有三個子女,即:長子丁一,次子丁二,小女兒丁三。
1985年4月25日,丁某與長子、次子簽訂了分家協議,就贍養問題做了如下約定:長子丁一扶養母親,次子丁二扶養父親。
2010年,丁某因病去世,次子丁二對父親進行了安葬,此后母親張某一直獨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張某將三名子女起訴至法院,要求隨次子丁二生活,長子丁一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給付贍養費各500元;如有生病,產生的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
但長子丁一稱,自己一直以來都在按協議約定贍養母親,不同意母親隨丁二生活。次子丁二稱分家時約定母親由長子丁一扶養,父親由自己扶養,自己已經按照約定贍養了父親,并對父親進行了安葬,無法接受又需要繼續贍養母親的責任,大哥丁一應當按照協議約定贍養母親。小女兒丁三則稱,自己已經出嫁,且贍養協議里并沒有寫明自己需要承擔的贍養責任,自己不需要向母親支付贍養費,更不需要承擔贍養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的長子丁一和次子丁二雖然于1985年簽訂了分家協議,兩人也按照分家協議履行著各自的義務,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丁二、小女兒丁三對母親的贍養義務。
原告張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的退休金,并愿意由次子丁二照顧,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張某隨次子丁二生活,長子丁一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長子丁一承擔原告張某醫藥費的二分之一,次子丁二、小女兒丁三各負擔醫藥費的四分之一。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子女間簽訂的贍養協議有效嗎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因此,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他們之間是可以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的,這種約定本身并不違法,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就無法免除贍養義務了。
爭議焦點二:嫁出去的女兒能免除贍養父母的義務嗎
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屬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論女兒是否出嫁,女兒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關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本案中贍養協議雖然免除了女兒丁三的贍養義務,但該約定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丁三依然需要承擔對母親的贍養責任。
另外,本案贍養協議中約定“免除次子丁二對母親的贍養義務”,也屬于約定免除丁二對母親承擔法定義務的情形,該約定條款也無效。即使丁二已經按照約定承擔了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母親又提出贍養要求的,丁二是需要繼續履行對母親的贍養義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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