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離婚時如何計算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應當分步計算。
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與他人共有房產,那么離婚時應考慮其他共有人對增值部分也享有份額,從而降低夫妻另一方的增值補償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何計算“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于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離婚時如何計算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應當分步計算:
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不動產成本,這里的不動產成本等于購買時(或結婚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于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為其費用產生的基礎并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這一計算方式考慮了時間節點問題,認為增值部分只包括婚后增值的部分,婚前增值的部分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同時還考慮兩種情形:一是離婚時貸款尚未清償完畢的,只將夫妻共同償還的利息算入不動產成本,防止非產權登記方既沒有享受到離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還要承擔因將房屋所有貸款利息納入不動產成本而導致的不動產升值率降低的結果;二是對于一方購買房屋后經過一段時間結婚的,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應當以結婚時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而不是以購買時不動產價格為依據。
第三步,計算參與還貸夫妻另一方應獲得的補償款,即共同還貸本息+共同還貸貢獻率×登記產權夫妻一方應享有的增值部分,上述數額的一半作為補償額。但需要注意,均等分割是完全不考慮照顧女方權益、子女撫養及無過錯方權益時的分割比例,實踐中應當考察上述因素來確定具體分割比例。
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與他人共有房產,那么離婚時應考慮其他共有人對增值部分也享有份額,從而降低夫妻另一方的增值補償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