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承擔債務的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關于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