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的賠償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可依據法律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在訴訟中,無過錯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
一、根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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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c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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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
在離婚的過程當中,其中一方存在著家暴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的,這種行為是屬于有過錯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需要為此而承擔一定的代價,也就是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或者是法院判決。
三、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