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訴離婚應當提供能證明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一般能證明一方家庭暴力罪直接的證據包括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場視頻或照片、醫院出具的傷情鑒定和發生家庭暴力時當事人報警了的出警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