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喪失發生繼承人被依法剝奪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的法律后果,從而導致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喪失。這種喪失只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法律效力,即繼承權的喪失僅是繼承人針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因法定事由而喪失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并不喪失該繼承人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亦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什么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實施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
后兩種情形,被繼承人表示諒解的,不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ㄒ唬┕室鈿⒑Ρ焕^承人;
?。ǘ闋帄Z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ㄈ┻z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ㄋ模﹤卧?、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ㄎ澹┮云墼p、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