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另外,我國《民法典》第四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對另一方處分權的一種侵犯。在一般情況下,這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不過也可以看做是對方在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有關規定,此時需要對共有人造成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而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也可以對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