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夫妻離婚房產要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式主要如下:
1、一方婚前個人出資或父母出資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前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時法院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房屋屬于登記一方個人財產,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本金及對應房屋增值的一半。
3、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貸款購房,婚后將產權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子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加對方名字屬于贈與對方一半,房子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也會考慮出資情況,從公平角度判決購房一方多分一些財產。
4、雙方婚前出資購房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一般視為按份共有,離婚時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5、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6、雙方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屬于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