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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律師咨詢/訴訟離婚前還需要庭前調解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表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

          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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