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置業是中國的傳統,但由于年輕子女結婚后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買房、買車,購置大宗資產后,甚至難以負擔自己的日常生活費用。在此特殊國情下,基于傳統和親情關系,父母常常會資助子女購置大宗資產及生活費用,但并未約定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但大多數父母資助的目的是解決子女困難,讓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償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原則上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父母無法充分舉證證明其資助子女的款項系借款,即便兒子兒媳離婚,其也難以要回資助款項。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財力有限,需要用相關資金養老,資助給子女夫妻的款項本意是出借的,應當采用書面等方式明確借款性質;如果大額購置不動產的資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頭偕老,可以約定如其夫妻離婚則大額資助應作為借款返還。這樣既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也有利于保護父母作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