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孩子身患疾病,若撫養孩子的一方無力承擔,另一方又拒絕分擔醫療費,該怎么辦?跟隨母親生活的王某一面對醫療困境,起訴父親負擔部分醫療費,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原告王某一與被告王某系父子關系。2023年2月,原告母親與被告王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2014年出生的長子王某一跟隨母親生活,2019年出生的次子王某二由王某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2023年3月,原告被醫院診斷為矮小癥,花去醫療費17000余元,在后續治療中,母親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原告的醫療費及日常生活費用開支,多次向被告主張無果的情況下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負擔部分醫療費。
法院審理:
本案中,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時雖約定兩個孩子每人撫養一個,但由于原告經診斷患有矮小癥,原告母親為有利于原告健康成長,多次帶其到醫院醫治,所產生的大額醫療費,原告母親難以獨自承受,作為被告有義務共同承擔該醫療費。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醫療費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原告患病產生的醫療費屬于撫養費的范圍,應該由其父母共同承擔。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被告不付撫養費,但被告不能以此作為拒絕履行對原告撫養義務的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部分醫藥費用的請求并無不當,關于承擔比例,以50%為宜。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支持原告訴請,判決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