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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人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身后財產。由于我國大多數家庭仍然采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所以民間常有夫妻共同訂立遺囑的習慣。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與“共同遺囑”有關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


          李大爺與鄭老太系夫妻關系,育有二子,即長子李飛、次子李明,李明因患精神疾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其無配偶,僅育有一女李珍(上述均為化名)。李大爺、鄭老太夫婦長期與李明父女共同生活,他們時常對李明和李珍的未來生活保障問題感到擔憂,便商量共同訂立遺囑。


          2009年10月,李大爺手書一份《遺囑》,表示將其與鄭老太共有的房產由李明父女共同繼承,李大爺與鄭老太共同在該《遺囑》上簽名,鄭老太于2010年8月過世。2012年2月25日,李大爺再次手書一份《遺囑》,表示案涉房產由李明父女共同繼承。2022年5月李大爺過世。隨后,李珍于2022年7月到法院提起訴訟,并向大伯李飛郵寄了《聲明書》?,F李珍、李明與李飛因上述遺囑繼承產生糾紛,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遺囑效力,以及李珍接受遺贈的表示是否有效,產生了較大爭議。


          1、2009年10月所訂立《遺囑》是否為代書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該《遺囑》系李大爺與鄭老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訂立?!哆z囑》中“系我們購置”“經我們商定”等措辭以及夫妻雙方的簽名可見,是對其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故該遺囑為以夫妻雙方名義所立、由夫妻一方書寫但夫妻雙方都予以簽名寫日期的共同遺囑行為。由于其共同屬性,故不能套用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來判斷效力,且該《遺囑》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認定該《遺囑》合法有效。


          2、李珍受遺贈的效力該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中,李珍并非法定繼承人,而系受遺贈人,故其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李珍稱,其是在爺爺去世一周后整理遺物時才知道受遺贈,李飛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事實,故對李珍的該陳述予以采信,而之后李珍亦在六十日內,即通過提起訴訟以及郵寄《聲明書》的形式表示接受遺贈,因此可以認定李珍已經接受遺贈。


          最終,法院認為李大爺與鄭老太于2009年10月共同訂立的《遺囑》以及李大爺于2012年2月訂立的《遺囑》均合法有效,李珍亦于法定期限內明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故判決案涉房屋產權由李明、李珍共同取得,李飛應協助其辦理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官提示:遺囑是個人在世時的最終愿望,那么在訂立遺囑時務必注意以下幾個要點:第一、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遺囑必須書寫清楚,不宜涂改,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三,遺囑內容必須指向明確,避免描述模糊不清;第四,遺囑人對遺囑涉及的財產具有處分權;第五,遺囑對財產的分配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


          另外,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現并沒有關于共同遺囑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若要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進行立遺囑,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分別自行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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