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涂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原告方某與被告鄒某于2011年3月17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2月6日生育女兒方某甲?;榍?,雙方感情一般?;楹箅p方的矛盾日漸增多,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兩人總會因各種小事發生爭吵且難以調和。原告于2017年初受單位委派至贛州某地開展為期一年多的扶貧工作,扶貧之前原告已與被告有過商量,被告表示贊同與支持。2017年7月左右,被告無任何緣由的突然向原告提出離婚,讓原告感到十分詫異,原告起初并不同意離婚,尋找自身的原因的同時,也不斷的想辦法緩和,但被告態度異常堅決,不愿聯系、不肯見面、也不說明離婚原因,仍然堅持離婚,絲毫不給原告任何機會,對原告更是說話帶刺,言語惡劣,沒有一點緩和的余地。由于被告的不溝通,原告在經過一年左右的挽救后發現被告仍然堅持離婚,原告只好表示同意離婚,希望好聚好散,但此時被告卻又稱不同意離婚,甚至還說出拖死原告的話語。2018年5月11日被告搬離原告住處,自此雙方持續分居至今,彼此積怨,根本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已完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所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以上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曾于2022年12月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準許。然判決不準離婚以后,雙方仍舊無法正常溝通,也沒有共同生活,根本不存在和好的可能。綜上,原告認為,雙方無法正常溝通、性格嚴重不合是導致雙方婚姻走向終點的首因。正是因為這個首因致使婚后的夫妻生活爭鬧不斷,已溫存的一點感情早已在雙方的爭吵中煙消云散,現雙方已分居達五年以上,繼續維持這種讓人窒息的“形婚”實無必要。因與被告就離婚、孩子撫養等再次協議無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盡快結束這段不該有的婚姻,故具狀起訴至法院。
判決時間:2023年10月25日
審理結果:代理原告起訴離婚成功
法院認為,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審理是否準許離婚、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瑣事等問題產生矛盾,在雙方發生矛盾后,又缺乏有效溝通,使夫妻感情逐漸趨于破裂。方某曾于2022年起訴鄒某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后,雙方夫妻關系均無實質性改善?,F方某再次起訴離婚,鄒某亦表示同意離婚,可以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方某要求判決離婚的訴訟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婚生女方某甲的撫養問題:鑒于方某甲書寫的意愿書表示其希望跟隨母親鄒某一起生活,結合方某甲的生活現狀、被告也有工作收入、未發現被告存在不適合撫養方某甲的情況等,結合庭審中,原告亦愿意尊重女兒的意見,法院確認婚生女由被告鄒某撫養。關于撫養費問題,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原告理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結合原告的收入情況及本地的教育生活開支水平,法院酌定,原告方某自2023年11月份起每月5日前支付婚生女方某甲撫養費1700元,直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鑒于原告方某提出探望權問題,法院認為,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望,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子女造成的情感傷害,通過全面交流,增進感情,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感受到父親或母親愛的缺失,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本著有利于方某甲安定生活、健康成長的原則,原告方某有權每月探望方某甲四次,被告鄒某有協助義務。
律師辦案心得:雖然分居滿兩年是法定離婚情形之一,但是如果僅僅以該條規定向法院起訴離婚而沒有其他法定情形,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判決準予離婚的,那么什么情況下分居滿兩年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屬于法定的離婚情形。但是想要依據該條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應當滿足以下三點要求:第一,分居的原因是雙方感情不和。如果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分居滿兩年的情況并不包括在內;第二,分居滿兩年應當是來連續計算的。如果中間多次分分合合,那么分居的時間要從最后一次分居后才起算;第三,即使以上兩個條件都滿足,還需要經過法官確認雙方感情破裂,才可以真正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