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金瑞法庭充分運用訴源治理機制,與袁州區洪塘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化解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在平衡各方當事人權益的同時,維護好親情關系,為離異家庭子女提供最有利的成長環境。
據悉,原告黃某(男)與被告鐘某(女)于2016年生育一兒子取名叫黃某云,原、被告雙方于2022年經袁州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協議上約定黃某云由被告鐘某撫養,原告黃某承擔小孩撫養費。離婚后,婚生子黃某云隨被告鐘某生活,被告鐘某負責孩子上學等日常事宜,但一段時間后,原告黃某因探視孩子不暢,又無法與被告鐘某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以要求被告在節假日、寒暑假期間協助原告行使探望權為由訴至袁州區法院。
法院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認為探望權糾紛中沒有贏家,父母之間的矛盾升級,只會讓無辜的子女在遭受家庭破裂之后再度受到傷害。因此承辦法官在接收到案件后一邊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深入了解案情,一邊積極同洪塘鎮調解委員會溝通組織調解工作。
起初,被告對原告的訴請并不認可,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在承辦法官和鄉鎮調解委員會釋明法理、多次調解后,終于讓其明白缺失父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剝奪原告探望權可能承擔的不利后果,最終,經過法庭與鄉鎮調解委員會的不懈努力,雙方當事人關于小孩探望權的糾紛得到有效化解,避免了矛盾升級,該案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和身份關系而派生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盡管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探望權的行使往往會因父母感情破裂而存在障礙,有些父母難免摻雜自己的情感及利益觀點,將此前雙方婚姻生活中種種矛盾延續到孩子身上,從而引發糾紛。
探望權的約定及行使應以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為首要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生活情況、子女意見,確定最佳探望方式;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是強制執行的標的,故不可強制執行,但并非意味著探望權糾紛案件不可強制執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積極履行協助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尊重對方的撫養權,行使探視要有邊界意識,否則只會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傊?,探望權不僅是法定權利,更是親情的延續,一方手里的權利不該成為雙方爭執置氣的工具,因為賦予權利的全部意義都來源于對未成年子女的那份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