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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婚15萬彩禮未結婚就分手法院支持返還8萬

          幸福的婚姻是男女青年的夢想,但當感情不再時,關于彩禮的返還問題往往很容易引起各種糾紛。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重法律的嚴肅性,又要注重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白縣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成功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2019年,原告劉某與被告莫某在廣東工作期間相識相戀。2020年12月,劉某與莫某訂婚,并向莫某給付15萬元彩禮。此后,莫某到劉某家中生活,與劉某共同經營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舉行婚禮或辦理結婚登記。


          隨著兩個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爭吵也愈發不可調和。2023年1月,莫某與劉某斷絕關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同年7月,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莫某解除婚約并返還全部彩禮。


          博白縣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贈與行為,只有在附條件成就時生效,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所附條件未成就,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劉某與莫某從未舉行過婚禮,亦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莫某應當向劉某返還彩禮。但由于莫某長期參與劉某一家的生產生活,因此在確定返還數額問題上,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雙方為訂婚支出的合理費用、婦女權益保護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考慮,酌定莫某返還82000元給劉某。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在我國農村地區較為常見,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但因戀愛期間彼此之間情感與各項付出無法衡量,應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婚約財產糾紛對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具有積極意義,能夠有效彰顯司法的溫度與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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