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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找小三要回丈夫贈與的錢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滬0104民初23884號

        原告:周某,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云,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淑凝,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蘇某,女,1995年8月2日出生,彝族,戶籍地四川省冕寧縣。

        被告:吳某,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徐匯區,現住上海市黃浦區。

        原告周某與被告蘇某、吳某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本院即書面裁定中止訴訟,恢復審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云和邱淑凝、被告蘇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蘇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709,385.74元,并以709,385.74元為基數按照同期LPR標準賠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事實和理由:周某與吳某系夫妻。蘇某因從事洗腳按摩工作與吳某相識,后二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間,吳某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累計贈與蘇某709,385.74元,其中460,000元系用于為蘇某購買位于四川省大涼山冕寧縣XX園XX號樓XX室的房屋(以下簡稱XX園房屋)。周某認為,吳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蘇某的行為應屬無效,蘇某理應將吳某贈與的錢款全部返還。故周某訴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蘇某辯稱,其與吳某系在按摩店認識,其已通過現金方式歸還吳某600,000元,另有一部分錢款系因吳某強奸其后為息事寧人對其的補償。故不同意周某的訴訟請求。

        吳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2年5月9日,吳某與周某登記結婚。吳某系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間,吳某向蘇某微信轉賬和銀行轉賬合計361,530.88元,蘇某則向吳某微信轉賬127,145.14元。A公司受吳某委托通過網上銀行向蘇某轉賬過四筆款項合計155,000元,包括:2020年11月24日50,000元、2020年11月26日5,000元、2021年2月2日50,000元以及2021年12月28日50,000元。A公司另于2020年11月30日受吳某委托向冕寧縣B有限公司轉賬320,000元,匯款用途載明:“1603蘇某房款”。

        蘇某持有吳某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的收條一張,載明:“茲此收到蘇某通過勞動還款肆拾陸萬元整。房款借款已結清,特此證明?!?/p>

        周某與蘇某的微信對話記錄顯示,2022年2月17日2時11分許,蘇某表示愿意將XX園房屋過戶給周某,另歸還周某110,000元。2022年2月18日14時23分許,(周某):“……那張收到46萬房款虛假收條作廢奧,你回去撕了,拍照給我,謝謝”,(蘇某):“我要保證安全的處理完這件事。再說”,(蘇某):“要不然到時候你的事情處理了,我名聲也壞了,我找誰去”。

        庭審中,蘇某對于收到上述款項的事實以及周某計算的金額均無異議,稱吳某向其轉賬款項系用于平時包養其生活所用,其知曉當時吳某有配偶,但仍與吳某同居。A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轉賬的320,000元系吳某為其購房所用,2020年11月26日轉賬的5,000元系其購房后吳某給其生活所用,其余150,000元即為其辯稱的補償款項。

        庭審后,本院與吳某電話聯系確認上述收條的情況,吳某對于真實性無異議,但稱當時是蘇某軟磨硬泡要求吳某出具,實際蘇某并未歸還過任何款項,反而還繼續問吳某要錢,故之后吳某刪除了蘇某的微信號。

        本院認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單獨處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本案中,蘇某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并接受大額財產;而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將大額財產轉賬給婚外異性使用,二人之間的錢款往來在無有效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有償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吳某向蘇某的贈與行為,此行為不但違背了公序良俗,還構成無權處分,侵害了周某的婚姻權利和財產權利,當屬無效。蘇某理應向周某、吳某返還受贈款項。周某主張金額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周某另主張利息損失,鑒于訴爭款項目前仍為周某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若認定蘇某須賠償利息損失,則無異于作為過錯方的吳某可基于財產的共有性而獲利,本院由此實難支持。

        吳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蘇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周某、吳某709,385.7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93.86元,減半收取計5,446.93元(周某已預交),由蘇某負擔;保全措施申請費4,066.93元(周某已預交),由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 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吳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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