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因原告暫不要求分割其余夫妻共同財產,故本案對原、被告其余夫妻共同財產暫不理涉,原、被告可另案處理。
案例2: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等原則判決,結合原、被告的意愿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坐落于張家港某處房產由原、被告各占50%份額較為適宜。
案例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夫妻雙方有無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來判斷,現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欠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擔債務的請求本院難予支持。
案例4:關于財產問題,因被告未到庭本院無法查清財產真實情況,且原告在本案中并不主張,故對財產問題不予理涉。原、被告雙方可以另行協商或訴訟。
案例5:關于婚后共同財產,原、被告向本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為:張家港市某處房產的房屋裝修。對于該部分,因該房屋并非登記在原、被告雙方名下,其處理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院對該部分不予理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