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原告稱無債權債務。被告申報生意欠款等債務共計20多萬元,要求原、被告一起分擔。原告質證認為,雖然被告提供了憑證,但是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現無法確認債務的真偽,不應共同承擔,如被告確實存在部分債務,可以由債權人另行主張。本院認為,關于債權債務,鑒于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真實性無法確認,債權人可以案外另行向原告和被告主張權利。
案例2:關于債權債務問題。被告向本院申報,原告曾于婚前向其借款25000元。原告質證認為,其本人并未曾向原告借款,欠款并不屬實。本院認為,關于債務,鑒于原、被告雙方庭審中爭議較大且該債務糾紛并非發生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本院對此不予理涉,被告可以于本案案外另行向原告主張權利。
案例3: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F原告要求被告按離婚協議約定給付2萬元,并要求被告將其在原告處的嫁妝搬離,于法有據,應予支付。被告要求原告返還120棵香櫞樹,因香櫞樹不屬于嫁妝范圍,本案不予理涉。
案例4: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生育與原告無生物學父女關系的子女,必然會對原告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害,為孩子付出的親情與現實情形的矛盾也必然造成原告精神的痛苦,因此本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應能認定對原告精神造成精神損害,結合侵權行為內容、造成后果、被告的經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1萬元。
案例5:關于被告提出的金手鐲一個、金耳環一對、金戒指一個由原告返還被告,因上述物品屬于被告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由被告自行保管,現被告未能舉證證明上述物品在原告處且原告對此予以否認,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