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民事 否認親子關系 母親否認 離婚必要證據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甲訴稱,其與張某于2015年結婚,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小孩?;橐龃胬m期間,劉某甲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懷孕并生育一子。因其丈夫張某將小孩接走藏起來,不讓其見小孩,對小孩漠不關心,導致小孩日漸消瘦,對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特訴請確認小孩與張某不具有血緣關系并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劉某甲所有。劉某甲為支持其訴請提交了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該小孩經過司法鑒定與案外人劉某乙具有血緣關系,與張某沒有血緣關系。
張某辯稱,孩子的出生證和戶口簿均表明其系小孩的父親。若小孩與其無血緣關系,劉某甲早就該明示,雙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開。監護權與撫養權是建立在離婚基礎上,劉某甲在未離婚前就請求確定監護權歸屬有違法律規定,而且就算離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監護人,何況現在雙方還是夫妻,劉某甲無權請求法院指定或確認監護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某甲主張確認張某與婚生子不具有血統關系,應提供必要的證據來證明,但劉某甲未能提供必要證據。親子鑒定法律無強制規定要求其必須配合,其無法定義務配合劉某甲共同來做有損子女成長之事。綜上,請求法院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角度駁回劉某甲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甲、被告張某于2015年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劉某甲于2018年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劉某甲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樯『⒌某錾t學證明和戶籍證明均登記張某系小孩的父親,該小孩曾在張某家中生活,由張某父母照顧撫養,并就讀幼兒園。自2021年11月22日起該小孩在劉某甲處撫養。
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贛0827民初2417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甲的全部訴訟請求。劉某甲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贛08民終272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親子關系的確認和否認,對于子女而言,不僅涉及一系列權利義務的產生、消滅,更涉及親子身份關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本案糾紛發生在劉某甲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甲以雙方感情破裂,張某照顧不好小孩,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長的行為,且小孩現在在劉某甲處撫養,也不存在剝奪劉某甲撫養小孩權利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劉某甲雖然提供了親子鑒定意見書,但該鑒定書真實性無法確認,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其不具備提供了必要證據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張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就當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為該子女的父親,是親子關系認定中的基本原則。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鑒定報告請求否認子女與對方的親子關系,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第1款
一審: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2021)贛0827民初2417號(2021年10月26日)
二審: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8民終2727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