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行政行政復議行政登記數字政府建設婚姻登記信息法定職責更正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訴稱:周某于2016年6月在被告南京市溧水區民政局(以下簡稱溧水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20年8月在江蘇省江寧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開區法院)調解離婚。但目前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婚姻登記系統)顯示原告婚姻狀態仍為已婚,影響了原告通過線上辦理任何同婚姻登記系統聯網的其他事宜。原告為此多次通過南京12345政務熱線請求溧水區民政局予以更新,溧水區民政局先稱只要原告開具離婚生效證明后即可更新婚姻登記系統。之后又告知即使法院開具離婚生效證明,也沒辦法更新婚姻登記系統的信息,需要辦理調解離婚的法院自行更新婚姻登記系統。原告多次請求無果,于2021年6月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于2021年8月2日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認為,其已離婚,但二被告使用的婚姻登記系統仍對外推送其“結婚登記”信息,顯示其為已婚狀態,與實際情況不符;被告是主管婚姻登記事務的行政機關,對于原告不實的婚姻信息負有更正的職責。被告上述推諉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 1.撤銷南京市民政局作出的〔2021〕寧民行復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要求溧水區民政局據實登記原告婚姻狀況,將婚姻登記系統中原告婚姻狀態更正為離婚。
被告溧水區民政局辯稱:原告的訴求不屬于被告溧水區民政局的職責范圍。原告的訴求涉及法院判處的離婚信息與其他部門共享的問題,不屬于被告的職責范圍。同時《婚姻登記條例》中也無由民政部門對法院調解離婚進行登記的規定。原告已經通過訴訟調解離婚,其要求被告據實登記其婚姻狀況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也不屬于被告職責范圍。綜上,請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南京市民政局辯稱:婚姻登記系統中的婚姻信息實質上是婚姻登記檔案記載內容的呈現,并非當事人真實、客觀的婚姻狀態?;橐龅怯浶畔⒖赡芘c當事人實際信息不一致,民政部門在線下辦理時,結合法院推送信息可以全面反映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情況,但是民政部門僅對外共享其婚姻登記信息,并不包括法院判決調解離婚信息。因此,當事人在其他單位辦理具體事務時,會出現婚姻狀況不一致情況,此時則需要當事人攜帶法院生效文書或離婚證明去相關單位進行現場辦理。故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復議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周某與案外人余某某在溧水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0年8月7日,江開區法院立案受理周某起訴余某某離婚糾紛案。2020年8月10日,江開區法院作出(2020)蘇0191民初3138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周某與余某某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和探視、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該調解書已生效。
2020年11月25日,周某通過南京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搭建的“我的南京”手機APP辦理公積金業務時,發現公積金系統顯示其為已婚狀態,導致其不能線上辦理提取公積金事項,須本人現場帶離婚資料才能辦理。周某遂撥打南京12345政務熱線反映情況,要求公積金賬戶可以聯網查詢到婚姻狀況。2020年11月28日,南京市12345政務熱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南京12345平臺)工作人員通過“我的南京”APP回訪,答復周某稱:經聯系相關業務部門,反饋目前數據在各部門間無法共享,線上暫時無法查詢和辦理,但是其將記錄下周某的意見,并向上級部門反映,以便以后能夠解決。2021年初,周某通過手機支付寶APP查詢“江蘇政務婚姻登記信息”發現,其婚姻登記查詢結果仍為“結婚登記”并有配偶身份信息,辦理機關為溧水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并備注:所查詢信息為在江蘇省內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當前記錄,不作婚姻記錄證明用途;如對查詢結果有異議,請與登記地婚姻登記機關聯系。2021年4月28日,周某通過南京12345平臺反映,經法院判處的離婚信息,婚姻登記系統數據沒有更新,其仍然需要帶著離婚調解書辦理各項事宜等問題。溧水區民政局接到南京12345平臺工單后,與周某進行電話溝通,認為周某是需要法院將離婚信息與其他部門共享,遂反饋至江開區法院辦理。
2021年5月20日,周某向溧水區民政局投訴,要求更改婚姻登記系統信息。溧水區民政局接到投訴工單后,與周某聯系并答復稱: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后,當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該局婚姻登記機關無法滿足其訴求;全國婚姻登記系統與其他部門共享的是婚姻登記信息,無法幫申請人通過直接更改婚姻狀況的方式實現信息共享。2021年5月28日,周某再次向溧水區民政局提出要求調整婚姻登記系統的婚姻狀況,如不同意則要求進行行政復議。溧水區民政局電話聯系周某,答復對其訴求無法滿足,并告知了周某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方式。
2021年6月11日,南京市民政局立案受理周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寧民行復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周某對溧水區民政局的行政復議申請。周某遂提起行政訴訟。
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1)蘇0192行初1096號行政判決:撤銷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作出的〔2021〕寧民行復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被告溧水區民政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2020)蘇0191民初3138號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對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中原告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南京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蘇01行終10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溧水區民政局是否具有對周某的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對檔案信息的錄入等作了進一步的規范,并未超出《婚姻登記條例》的范圍。《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系民政部為加強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婚姻登記機關在履職中應予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周某與案外人余某某在江寧開發區法院訴訟形成的(2020)蘇0191民初3138號民事調解書的內容,系婚姻登記檔案的一部分。婚姻登記機關應將法院生效文書復印件存檔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溧水區民政局作為縣級政府的民政部門,也是婚姻登記機關,具有對周某的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關于溧水區民政局是否應當對周某的婚姻信息進行更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二款規定,溧水區民政局將其掌握的周某的婚姻登記檔案信息電子化,并提供給周某或者其他機關進行查閱,該信息屬于周某的個人信息,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該條理應包括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之義。據此,個人信息處理者負有保證個人信息準確、完整的義務,因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信息處理活動導致其個人信息不完整時,個人請求更正、補充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予以核實,并及時更正、補充。
本案中,周某在電子平臺查詢的其個人婚姻登記信息,系由溧水區民政局提供。周某查詢到的其個人婚姻信息,目前仍顯示為其結婚登記信息,雖然該信息真實,但對周某的全部婚姻信息而言,該內容并不完整。周某于2020年8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其個人婚姻信息已發生變化,其有權要求溧水區民政局對其個人婚姻信息予以更新。根據溧水區民政局當時使用的江蘇省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法院記錄查詢”模塊,以周某的身份證號碼進行查詢,顯示在(2020)蘇0191民初3138號案件中,周某與案外人余某某解除婚姻關系。審理中,溧水區民政局也認可,江開區法院已將該案件信息共享至溧水區民政局。(2020)蘇0191民初3138號案件結果反映的內容是周某婚姻信息的一部分,如果不補充該部分婚姻信息,會導致周某的個人信息不完整?;橐鲂畔⑹莻€人信息的重要內容,在辦理個人相關事務時,該信息為必須,如該信息不完整,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周某個人權益的實現。故溧水區民政局在接到周某的申請后,應及時對周某的婚姻登記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對周某的申請未予處理,構成了不履行法定職責。南京市民政局作出的復議決定對溧水區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未予糾正,依法應予撤銷。
裁判要旨
數字政府建設背景下,婚姻登記機關具有對公民婚姻登記信息進行歸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職責。當事人持生效裁判文書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更正婚姻登記信息,婚姻登記機關以當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為由,拒絕歸集、整合的,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婚姻登記機關更正相關信息。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7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第16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2021)蘇0192行初1096號行政判決(2022年12月7日)
二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1行101號行政判決(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