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1vrtz"></address>
<address id="1vrtz"><nobr id="1vrtz"><meter id="1vrtz"></meter></nobr></address>

<noframes id="1vrtz">
<noframes id="1vrtz"><form id="1vrtz"><th id="1vrtz"></th></form>

<address id="1vrtz"></address>

        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咨詢熱線15210796290
        當前所在位置 : 首頁 > 經典案例

        未成年人的訴訟參與與繼承地位認定

        關鍵詞

        民事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訴訟主體競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甲訴稱:原告與被繼承人劉某丁系同居關系,雙方曾于2016年1月12日育有非婚生女兒劉某丙。同居期間,劉某丁陸續向原告借款76.54萬元。2018年9月21日,劉某丁突然死亡,被告劉某甲、王某作為劉某丁的父母,被告武某作為劉某丁的配偶,被告劉某乙、劉某丙作為劉某丁的子女,均系劉某丁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承擔劉某丁債務的清償責任,故訴至法院,主張債權。

          陳某乙被臨時指定為未成年人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陳某乙代劉某丙書面辯稱,對原告所述無異議,如劉某丁有可繼承的遺產,則在劉某丙應繼承的份額內,同意償還劉某丁對原告的欠款。

          被告劉某甲、武某、劉某乙、王某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甲與劉某丁于2015年相識,于2016年1月生育劉某丙,生育劉某丙后至2018年期間雙方處于同居狀態,同居期間,劉某丁向原告借款共計76.54萬元。劉某丁于2018年9月21日報死亡。

          陳某甲生育劉某丙時,劉某丁曾以夫妻關系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以家屬身份確認剖宮產。劉某丙的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父親劉某丁、母親陳某甲。劉某丙出生后長期跟隨陳某乙(陳某甲之父)夫妻生活。

          劉某丁生前在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有團體人身保險,理賠申請資格中載明,劉某丁與劉某丙系父女關系,陳某甲作為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參與劉某丁的保險金分配,代為與武某確認保險金分配比例并代為領取保險金。

          另查明,劉某丁與被告武某系夫妻關系,于2013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雙方育有一子即本案被告劉某乙。被告劉某甲與王某分別系劉某丁的父母。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劉某甲、王某、武某、劉某乙、劉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劉某丁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歸還原告陳某甲借款本金76.54萬元;二、被告劉某甲、王某、武某、劉某乙、劉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劉某丁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歸還原告陳某甲逾期還款利息52,863元。宣判后,雙方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關于訴訟主體競合下未成年人的訴訟參與,本案中,陳某甲身兼原告及被告劉某丙法定代理人的雙重身份,訴訟主體出現競合,在原告表示不愿意放棄對該未成年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若機械地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母親陳某甲為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將使母親身兼原告、被告雙重身份,訴訟地位沖突,違背了當事人對抗的基本訴訟原理,也可能損害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如何及時、有效維護該未成年人的利益,審判實踐中有撤銷或變更監護、委托監護、指定代理等做法。鑒于本案不涉及監護人明顯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本案不適用撤銷或變更監護、委托監護做法,故而采用在訴訟中臨時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方案解決訴訟主體競合問題更為合理。同時,因劉某丙的祖父母劉某甲、王某同為本案被告,經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應訴,無法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反觀陳某乙夫婦(劉某丙外祖父母),長期與劉某丙共同居住生活,陳某乙亦愿意在本案中作為劉某丙的指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且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法院臨時指定陳某乙作為劉某丙在本案中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乙通過書面形式,表達愿意臨時作為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參與案件訴訟,并對本案發表了相關意見。

          關于非婚生子女繼承地位的認定,根據法律規定,身份關系不適用于自認。當被繼承人死亡難以進行親子鑒定且親緣關系鑒定結論無法得出明確、排他的指向性意見時,如何確認劉某丙的繼承人地位,法院應當對此主動審查。結合本案證據,劉某丙的出生醫學證明上明確載明,其母親為陳某甲、父親為劉某丁。出生醫學證明是由醫院出具的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一般而言,出生醫學證明能夠較為全面真實地反映父母信息,但審判實踐中,也曾發現因醫院管理不規范、審查不嚴謹等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所記載的內容難以反映真實信息的情況。本案法院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醫院留檔的剖宮術前告知書等書面材料中均有劉某丁作為家屬或配偶簽署的多份材料,并附有劉某丁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能夠對出生醫學證明進行充分佐證。此外,陳某甲作為劉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曾參與確認劉某丁的保險金的分配方案,并代為領取了劉某丁的相應保險金。法院通過上述相互印證的材料,結合原告與劉某丁的同居事實進行綜合判斷,認定原告的舉證已達到使法院認定親子關系成立的合理確信,故認定劉某丙作為劉某丁的非婚生女兒,與劉某丁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地位,作為劉某丁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對劉某丁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裁判要旨

          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現訴訟主體競合,訴訟地位沖突,直接代理可能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訴訟中指定臨時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決訴訟主體競合問題,并實際參與訴訟。

          2.在親子關系或親緣關系難以直接確認的情況下,對非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子關系或親緣關系可通過其提供的證據材料來推定,實現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同等保護。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證據材料包括公權力機關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書證(出生證)、原始存檔書證(自書信息)等。


        聲明: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網部分內容可能涉及轉載或摘錄于網絡,但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經本網核實后將會第一時間做刪除處理。
        上一篇: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放荡的女人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