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民事法定繼承非法定繼承人扶養遺產繼承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蘇某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其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生前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蘇某之姐蘇某某于1993年7月2日報死亡,蘇某無其他兄弟姐妹。原告蘇某甲系蘇某某的養女,蘇某某無其他子女。被告李某系蘇某的堂姐之子,被告李某某系李某之子。蘇某生前未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某房屋于2002年7月2日登記為蘇某、李某某共同共有財產,當事人均確認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為400萬元。李某處保管有蘇某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鉆戒1枚。
原告蘇某甲提出訴訟請求:蘇某的上述遺產由蘇某甲代位繼承。
被告李某某、李某辯稱:蘇某去世前十余年間,其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間的看望照顧、去世后的喪葬事宜均由李某負責并處理,故蘇某的遺產應由李某繼承。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滬0104民初8393號民事判決:一、某房屋由李某、李某某按份共有,各享有1/2產權份額,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蘇某甲上述房屋折價款60萬元,蘇某甲有配合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義務,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票據各自負擔;二、李某處蘇某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鉆戒1枚歸李某所有。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李某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起確權之訴或共有物分割之訴,故按照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予以處理。系爭房屋由蘇某和李某某共同共有,各享有1/2產權份額,蘇某死亡后,系爭房屋中屬于蘇某的1/2產權份額屬于其遺產,李某處保管有蘇某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鉆戒1枚也屬于蘇某的遺產。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蘇某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議,故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蘇某甲系蘇某姐姐蘇某某的養女,在蘇某某先于蘇某死亡且蘇某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蘇某甲有權作為蘇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數額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所分得的遺產。李某與蘇某長期共同居住,蘇某生病在護理院期間的事宜由李某負責處理,費用由李某代為支付,蘇某的喪葬事宜也由李某操辦,相較于蘇某甲,李某對蘇某盡了更多扶養義務,故李某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且可以多于蘇某甲。對于系爭房屋中屬于蘇某的產權份額,因房屋目前由李某居住使用,考慮到有利于生產生活、便于執行的原則,系爭房屋中屬于蘇某的產權份額歸李某所有并由其給付蘇某甲房屋折價款為宜。具體的分割比例,可以酌情判處。對于蘇某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鉆戒1枚,因手表及鉆戒由李某保管,考慮到有利于生產生活、便于執行的原則,歸李某所有為宜。
裁判要旨
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其分得多于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以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弘揚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第1131條
一審: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8393號民事判決(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