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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設定3個月“冷靜期”是干涉“離婚自由”嗎?

        對于那些一時沖動想要離婚的夫妻,法院正設法讓他們冷靜一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對于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否屬于干涉“離婚自由”呢?


        律師看法:

        1、不屬于干涉“離婚自由”,設置該制度是有一定社會原因的以及其合理性的,同時設置該制度并不是為了設法禁止公民離婚,另外是在征得雙方同意下才設置的。


        2、1.家庭是社會重要組成部分,結婚、離婚都是人生的大事,應該十分慎重。 2.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行為對家庭都是最大傷害,對于那些一時沖動就離婚的人,法院的冷靜期可以使他們不犯錯誤,對于那些感情確已破裂過不下去的,當事人可以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自由的法律大門并沒有關閉。 3.所以,基于司法實踐的考究,現在《民法典》采用冷靜期條款,設立的冷靜期并不干涉離婚自由,是對這個問題的充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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