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士與陳先生于2013年6月登記結婚,2014年5月生育女兒小陳。2017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小陳由陳先生撫養,趙女士享有探視權,并約定趙女士可每周探望小陳一次。離婚初期,趙女士每周可如約探望小陳,自2018年1月份起,陳先生及家人便阻止趙女士探望小陳,趙女士多次找陳先生協商未果,趙女士思女心切,但又不知如何處理
律師看法:
1、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恢復原告的探望權
2、可以去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要求給予探望。
趙女士與陳先生于2013年6月登記結婚,2014年5月生育女兒小陳。2017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小陳由陳先生撫養,趙女士享有探視權,并約定趙女士可每周探望小陳一次。離婚初期,趙女士每周可如約探望小陳,自2018年1月份起,陳先生及家人便阻止趙女士探望小陳,趙女士多次找陳先生協商未果,趙女士思女心切,但又不知如何處理
律師看法:
1、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恢復原告的探望權
2、可以去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要求給予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