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王父母名下有一套房產,其母2016年突發疾病去世,未立遺囑。小王的外祖父母2018年去世,舅舅在世;父親2020年去世,留有遺囑將名下房產由小王繼承。小王攜父親遺囑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手續時,卻被告知需取得舅舅同意,否則無法取得全部房屋產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條解讀
繼承方式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遺囑辦理繼承;無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本案中小王母親去世時未立遺囑,其名下房產份額依照法定繼承,由其配偶(老王)、子女(小王)、父母(小王外祖父母)平均繼承。小王父親擁有的房產份額按照遺囑全部由小王繼承。小王外祖父母去世后,相應的房產份額由小王的舅舅繼承。因此,小王若想取得全部房屋產權,需取得其舅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