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6期(總第284期)第40-43頁
裁判摘要
離婚中,作為繼父母的一方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明確表示不繼續撫養的,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此協議解除。繼父母去世時,已經解除關系的繼子女以符合繼承法中規定的“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情形為由,主張對繼父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已廢止)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