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7期(總第237期)
裁判摘要
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權。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已廢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