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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

        主審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1)滬0104民初8393號

        裁判要旨: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其分得多于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以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弘揚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李某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起確權之訴或共有物分割之訴,故按照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予以處理。系爭房屋由蘇某和李某某共同共有,各享有1/2產權份額,蘇某死亡后,系爭房屋中屬于蘇某的1/2產權份額屬于其遺產,李某處保管有蘇某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鉆戒1枚也屬于蘇某的遺產。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蘇某生前未立遺囑也未立遺贈扶養協議,故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蘇某甲系蘇某姐姐蘇某某的養女,在蘇某某先于蘇某死亡且蘇某的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蘇某甲有權作為蘇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數額按具體情況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所分得的遺產。李某與蘇某長期共同居住,蘇某生病在護理院期間的事宜由李某負責處理,費用由李某代為支付,蘇某的喪葬事宜也由李某操辦,相較于蘇某甲,李某對蘇某盡了更多扶養義務,故李某作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且可以多于蘇某甲。對于系爭房屋中屬于蘇某的產權份額,因房屋目前由李某居住使用,考慮到有利于生產生活、便于執行的原則,系爭房屋中屬于蘇某的產權份額歸李某所有并由其給付蘇某甲房屋折價款為宜。具體的分割比例,可以酌情判處。對于蘇某的梅花牌手表1塊及鉆戒1枚,因手表及鉆戒由李某保管,考慮到有利于生產生活、便于執行的原則,歸李某所有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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