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王某和杜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
庭審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遺囑一份,內容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遺囑,對遺囑人夫妻所有全部財產,留給女兒王某乙所有。
該遺囑落款遺囑人處有王某、杜某的簽字捺印,見證人處有三人簽字捺印。
三位見證人均出庭陳述了遺囑訂立過程。
裁判結果
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遺囑從形成方式上看應屬打印遺囑,雖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時間效力之相關規定,應適用《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認定其效力。
從該打印遺囑形式要件來看,該遺囑有三個見證人,與繼承人及遺囑內容無利害關系,遺囑人及三個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字,遺囑落款處注有日期。
王某甲主張案涉遺囑缺少簽名日期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
對此法院認為,遺囑落款處確實僅注有一份日期,未滿足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該問題并不必然導致遺囑無效。
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遺囑簽訂過程的錄制視頻,能夠佐證遺囑的形成過程;
第二,案涉遺囑三個見證人一審中均出庭陳述了遺囑訂立過程、訂立時間等,并就各方提問逐一接受質詢,應認定王某乙已完成對遺囑真實性的相應舉證責任;
最后,王某甲雖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但并未就遺囑簽名申請鑒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駁或否定遺囑真實性之其他證據。
綜上,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當事人陳述,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案涉遺囑的效力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形式,體現了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該案遺囑雖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關規定,因案涉遺產于《民法典》實施后未處分完畢,故屬于適用《民法典》打印遺囑規定認定其效力的情況。
同時在案涉遺囑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況下,法官結合現場視頻、見證人出庭作證等補強證據,綜合判斷證據證明力,最終認定案涉打印遺囑有效。
本案準確適用法律,尊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體現了自由、法治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系打印遺囑效力認定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