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單某與裴某系夫妻關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繼承人均已去世。
單某曾立下自書遺囑:“對于501號房產,現我決定由大女兒、二女兒共同繼承。這是我真實意愿的表達?!?/p>
庭審中,兩女兒向法院提交單某的視頻,顯示單某明確表示將其所有的501號房屋留給兩個女兒,而兒子在母親去世后對其不聞不問。
兒子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表示不申請對遺囑進行筆跡鑒定。
二女兒稱有一天父親讓其帶著父親去一趟大女兒家,當著二人的面寫了兩份遺囑,其與大女兒一人一份,還留有錄像。
裁判結果
兒子主張案涉遺囑并非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真實性存疑。
對此,法院認為,持有自書遺囑一方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其證明該遺囑無形式瑕疵,則認定其已完成證明責任。
相對方若對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其應當提供反證。
具體到本案,一方面,兩女兒提交的案涉遺囑文字內容清晰流暢,且并無涂改痕跡,在形式上亦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另一方面,依據在案證據,未曾顯示單某在訂立案涉遺囑時存在受脅迫或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形,故應當認定案涉遺囑無形式瑕疵;
再一方面,通過兩女兒提交的視頻證據亦能夠直觀顯示單某將501號房屋留給兩個女兒的意思表示。
考慮到兒子未對案涉遺囑提出筆跡鑒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反駁遺囑的真實性,應認定遺囑系單某所立,并按此遺囑繼承。
典型意義
繼承糾紛成訴時,遺囑人已死亡,遺囑真實性無法自證,故對遺囑真偽性的審查和認定是遺囑繼承案件的難點和關鍵點。
本案類推適用“私文書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在自書遺囑無形式瑕疵且有視頻佐證的情況下,將遺囑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主張遺囑無效一方。
系法院在舉證、質證、認證的基礎上,合理運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認定自書遺囑真實性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