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中重要的維系紐帶之一,對社會穩定、家庭和諧和個體成長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安徽淮南一男子撫養了15年的兒子,經親子鑒定竟是非親生。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前妻支付撫養費和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賈某與王某于2006年11月登記結婚,次年8月王某生下一子,取名小軒。2009年11月,賈某與王某協議離婚,約定小軒由賈某撫養,并承擔全部撫養費。此后,賈某單獨撫養小軒。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小軒因為全身多處關節疼痛多次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幼年特發性關節炎,花費醫療費共計近2萬元,還因治療需要購買藥物花費2.2萬余元。后經他人提醒,賈某懷疑小軒并非自己親生骨肉。2022年12月,經兩次親子鑒定,結論均排除賈某為小軒的生物學父親。
賈某盛怒之下將前妻王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賈某與小軒不存在父子關系,并判令王某償還賈某支付的醫藥費、撫養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0余萬元。
鳳臺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現賈某要求確認其與小軒不存在親子關系,有法律依據及鑒定報告在卷為證,予以支持。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并生育一子,違背了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賈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對小軒撫養多年,并且在小軒治療疾病期間支付了數額較大的醫療費用。王某對此具有過錯,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利,同時也使賈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譽受損,人格利益受到傷害,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向賈某支付小軒的醫藥費4萬余元、撫養費7萬元、精神撫慰金2.6萬元。
賈某不滿撫養費及精神撫慰金數額,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訴。
淮南中院二審查明,小軒在2014年9月之前在農村生活,之后在鳳臺縣城生活。二審根據淮南當地農村與城鎮年度人均消費水平,對撫養費數額應予以調整。
淮南中院認為,因賈某與小軒的親子關系已被否定,賈某對小軒并無撫養義務,其已經支付的撫養費用對小軒的生母王某而言構成不當得利。小軒的撫養費應根據小軒的實際生活需要、賈某撫養小軒的實際支付、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2022年12月,賈某經鑒定已知其不是小軒的生物學父親,故對撫養費的計算應止于2022年12月。淮南中院參照該市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歷史變化,根據小軒實際生活情況,2007年8月至2014年8月參照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14年9月至2022年12月參照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分段計算出小軒撫養費共19萬余元。二審在維持其他判項下,改判王某向賈某支付小軒撫養費19萬余元,連同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合計賠償25.8萬余元。
二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
■法官說法
親子關系被否認后,子女就喪失了婚生資格,原法律意義上的父親對該子女無法律上的撫養義務。
本案的賈某為受欺騙方,享有向孩子生母王某索要撫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構成不當得利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一方獲得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如本案王某本應支出的撫養費沒有支出;二是另一方受有損失;三是一方獲益與另一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獲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賈某要求王某返還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就在于王某無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不當利益,賈某卻遭受財產損失,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符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要件。
法官提醒,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是維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礎,不僅是傳統美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夫妻雙方對家庭、對子女、對社會的責任所在,更是法律賦予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