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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判決后,拒絕交出孩子撫養權,有期徒刑7個月

        檢察院指控訴


        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字1041號民事判決書:徐濤(化名)與劉艷(化名)于2018年2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2018年4月17日該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徐濤未按協議履行子女監護權交付義務。在執行過程中,該院多次做徐濤工作,且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1月23日對徐濤司法拘留十五日,至今徐濤仍然拒不履行該判決。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徐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的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徐濤有能力執行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兩次被該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辯護意見


        被告人徐濤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辯稱其告知了潘集區人民法院女兒的去處,女兒不愿意去,其不能強制將女兒送到法院。

        辯護人梁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1、徐濤沒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基礎。潘集區人民法院(2018)皖0406民初字1041號判決書為確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不能夠作為執行的依據。

        2、徐濤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徐濤履行了向潘集區人民法院告知女兒去處,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局要求徐濤將女兒徐小(化名)帶到潘集區法院的行為本身就建立在侵害徐小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徐濤不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實。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涉及的均是涉及財產性犯罪情節,不涉及人身權利犯罪情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查明


        被告人徐濤與劉艷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2月23日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1、雙方自愿離婚,女兒徐小由劉艷撫養,徐濤每月支付撫養費壹仟元整,小孩教育和醫療費由雙方均擔。徐濤有探視權。2、雙方的共同房產歸女兒所有,但徐濤暫時享有居住權。3、雙方沒有共同債權,也沒有共同債務。(雙方共同承諾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

        雙方離婚后,劉艷以徐濤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有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確認劉艷與徐濤于2018年2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

        判決生效后,徐濤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兒徐小由其撫養。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以徐濤無正當理由在人民法院就雙方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生效時立即再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子女撫養問題作出新的判決為由,裁定駁回徐濤的起訴。徐濤不服,提起上訴,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皖04民終109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在徐濤提起訴訟的同時,劉艷以徐濤未履行生效判決確認的協議內容為由,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生效判決書確認的離婚協議第一項內容,即徐濤將女兒徐小交由劉艷撫養。

        本院立案執行后,多次做徐濤工作,但徐濤將徐小藏匿起來,拒不履行將徐小交給劉艷撫養的義務。本院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1月23日依法對徐濤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徐濤仍以各種理由不愿將徐小交給劉艷撫養。

        本院于2019年2月以徐濤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立案偵查。該局立案后,徐濤于2019年2月15日,主動至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件證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戶籍信息證明:徐濤,男,X年X月X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2)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證明:徐濤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2019年1月23日兩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

        (3)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函及報告證明:本案由本院移送給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立案偵查。

        (4)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9年2月13日本院通過書面報案稱,徐濤拒不執行本院(2018)皖0406民初字1041號民事判決,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于當日受理該案并對該案立案偵查。

        (5)歸案情況說明證明:2019年2月15日,徐濤主動至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投案。

        (6)本院及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書證明: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2018)皖0406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確認劉艷與徐濤于2018年2月2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判決生效后,徐濤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子女由其撫養,同年7月26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徐濤的起訴。徐濤不服,提起上訴,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皖04民終109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7)執行申請書、受理案件通知書證明:劉艷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2018)皖0406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確認的離婚協議第一項內容,即子女撫養權的交付義務。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執行。

        (8)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執行決定書、執行裁定書、執行決定書、郵遞回執證明: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向徐濤下達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手續,徐濤已收到。

        (9)淮南市拘留所執行回執證明:徐濤因拒不執行本院生效判決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2019年1月23日兩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

        2、被告人徐濤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8年2月,其前妻劉艷從云南回來提出離婚,2月23日其和劉艷簽了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其放棄小孩徐小撫養權,雙方共同財產一套房子贈予女兒徐小。后來劉艷要把小孩帶到云南去,其就拒絕把小孩徐小的撫養權交出去。于是,劉艷就到潘集區人民法院起訴,經潘集區人民法院判決,其和劉艷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法院也將判決結果用郵政快遞寄給了其。其為了徐小的以后發展,不同意劉艷把徐小接走,就把徐小交給其母親那里。潘集區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于2018年6月25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來其通過訴訟兩次請求要回徐小的撫養權,都被駁回了。2019年1月23日,潘集區法院又對其司法拘留15日。徐小現在其母親那里,但是其不會告訴法院執行人員具體在哪里。


        一審判決


        關于辯護人提出徐濤沒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基礎。本院(2018)皖0406民初1041號判決書為確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不能夠作為執行的依據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經查,被告人徐濤與劉艷在民政局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離婚后徐濤反悔,劉艷通過訴訟,本院確認了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有效,且協議的內容在本院查明的事實中已經確定。判決生效后,徐濤不履行判決書確認的有效《離婚協議》,劉艷申請本院執行協議中女兒徐小由其撫養的內容,該內容中交付子女撫養權的行為,具有可供執行性。且徐濤起訴要求女兒的撫養權,均被本院及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予以裁定駁回起訴。如再賦予劉艷提起要求法院判決子女由其撫養的訴訟,顯屬累訴。故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辯稱及辯護人提出徐濤已經履行了向本院告知女兒去處,徐濤不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實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經查,本院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徐濤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被本院兩次司法拘留;在偵查過程中,徐濤也明確表示不告知其女兒的下落;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多次調解,仍以各種理由未能交付子女撫養權。被告人徐濤自始至終都沒有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故被告人辯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沒有法律依據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該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內容沒有具體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徐濤有能力履行將女兒交給劉艷撫養,而拒不履行,被本院兩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濤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至今仍以各種理由,未能交付子女的撫養權。鑒于本案系子女撫養關系引發,雙方應本著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互諒互讓為原則,妥善解決子女的撫養權及探視權,尚需共同協商,以及被告人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等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案號:(2019)皖0406刑初72號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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