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77歲的劉某以自己身患多種疾病,經濟困難,兩名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兩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900元。在訴訟中,劉某的兩名子女認可劉某醫療費支出的事實,但認為劉某有醫療保險,且其退休金足夠支付醫療及生活費用,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自認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劉某長子劉甲自認其每月稅后工資收入為6500元,劉某長女劉乙主張自己無收入。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在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原告劉某起訴要求二子女負擔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但同時,劉某的贍養費用應與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適應并應考慮子女的收入情況。
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劉某長子劉甲有收入來源,劉某長女劉乙雖主張自己沒有工作,但結合其年齡適合工作的事實,其沒有工作并不能成為其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抗辯理由,最終判決兩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別支付劉某贍養費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義
不少子女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療保險為理由不支付贍養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后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為由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間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將難以被法院認可。此外,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時將酌情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贍養人的情況,因為經濟條件不同,將可能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