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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財產糾紛中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結婚,婚后感情失和,雷某某在2014年和2015年兩次提出離婚訴訟。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37萬元,并提交存取款憑單、轉賬憑單作為證據。宋某某稱該37萬元,來源于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老金,現尚剩余20萬元左右(含養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書、案款收據等證據。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二審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律師提醒


        1、發現一方婚內“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該怎么辦?(1)如果發現對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首先要收集的是對方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證據和收集對方轉移的財產證據,如收集存款線索、收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收集個人存款線索等。(2)調查取證有兩種方式,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去調查,也可以申請讓法院主動調查,必要時可以申請訴訟保全。       在指導性案例第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當事人由于無法自行調取對方的銀行流水記錄,故在二審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2、對于離婚后才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該如何救濟?      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一、案件基本情況

        當事人: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

        婚姻狀況:2003 年結婚,婚后感情失和,雷某某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兩次提出離婚訴訟。

        爭議焦點: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尤其是雷某某是否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二、案件審理過程

        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 37 萬元,并提交存取款憑單、轉賬憑單作為證據;宋某某稱該 37 萬元來源于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老金,現尚剩余 20 萬元左右(含養老金 14322.48 元),并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書、案款收據等證據。

        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 25 萬元,要求依法分割。二審期間,應宋某某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號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將該賬戶內 195000 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

        雷某某對該筆轉賬先后給出用于夫妻共同開銷和償還外甥女借款的說法,但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三、裁判理由及結果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也有類似規定。

        結果:法院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判決宋某某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個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某 12 萬元。


        四、律師提醒

        發現一方婚內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時的應對措施:

        收集對方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證據和轉移的財產證據,如存款線索、收入狀況線索、個人存款線索等。

        調查取證可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主動調查,必要時可申請訴訟保全。

        離婚后才發現另一方有隱藏等行為的救濟途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依據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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