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明確后反悔訴再分割被駁回 —— 王女士與王先生離婚財產糾紛案分析
【基本案情】
王女士與王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10月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王先生與其父母及另外兩個兄弟簽訂分家協議,內容為昌平區百善鎮某村宅基地北房5間產權歸王先生父親所有,東房5間產權歸王先生所有,全家人無異議。
2018年1月,王先生父親與村委會簽訂騰退補償協議,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兩居室4套,拆遷款240余萬元。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作為產權人與村委會、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選房確認協議,分別獲得1套一居室和1套兩居室。
后來王女士與王先生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對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約定位于昌平區百善鎮某村的一居室歸女方所有,離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給女方5萬元作為補償。
原告王女士認為離婚協議中處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王先生的父親未經原告同意與6名被告私分拆遷款,侵犯了她的權益,于是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遷款50余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與王先生于2018年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中對拆遷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補償問題作出了約定,且表明雙方再無糾紛。由于雙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就已啟動拆遷安置工作,對于補償政策、補償數額等已經明確,作為家庭成員的王女士不可能不知曉相關事實。在此情形下,其與王先生就離婚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協議內容本身也包含拆遷安置利益,因此應認為雙方就財產問題已一次性解決。王女士稱離婚協議中處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依據分家協議已經獲得部分房屋權利,故而應認為王女士知道其與王先生婚內財產的范圍,最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
王女士起訴理由:認為離婚協議中處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王先生父親與他人私分拆遷款侵犯其權益,要求被告支付宅基地拆遷款 50 余萬元。法院裁判依據:雙方居住的宅基地在離婚前已啟動拆遷安置工作,補償政策和數額明確,王女士與王先生的離婚協議對拆遷安置利益及一次性補償作出約定且表明再無糾紛,應認為雙方就財產問題已一次性解決。同時,依據分家協議王女士應知曉婚內財產范圍。
【律師提示】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應當就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共同居住較為普遍,這種情況下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混同的情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則是關鍵問題。
律師提示,簽訂離婚協議時,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在家庭共有財產能夠分割的情況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再簽署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若無法分割,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寫明夫妻共同財產暫不分割,雙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時,再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另行解決,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財產表述不清而引起爭議。
若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對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明知且無異議的,應當認定雙方就財產問題已經達成一致,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