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生子本是一件幸福的事,但卻有女職工在懷孕或哺乳期間被辭退,當她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該如何維權?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寶媽哺乳期內被辭退案,二審法院成功調解,鄭某獲得公司給付的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
2018年,鄭某入職一家房地產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于2020年、2023年兩次續簽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4年2月,公司在鄭某哺乳期內,以其工作表現與入職時主動上報的工作履歷和工作能力不相符為由,解除了與鄭某之間的勞動關系。鄭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導致其多項假期及應得工資、銷售房屋提成無法享有及取得,故訴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未休育兒假工資、銷售傭金、經濟賠償金等共計14萬余元,并授予2023年度五年服務獎勵金牌。
該公司辯稱,鄭某的工作表現與其入職時主動上報的工作履歷存在差異,如以真實的工作履歷前來應聘,公司不可能接收其簡歷也不會為其提供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和單位規章制度,故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此外,鄭某主張的未休育兒假工資因法律依據不足,應休未休年假工資因未休天數折算后不足一整天,房屋銷售傭金因房屋尚未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不符合傭金結算標準,均不予支付,而“五年服務獎勵金牌”非法定待遇,屬于企業內部管理范疇,企業有自主決定權,不屬法院受理范圍。
潤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于2023年3月18日生育一子,2024年3月18日哺乳期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非過錯性理由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房地產公司辯稱其解除與鄭某的勞動合同的依據為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虛構工作經歷屬于嚴重違規,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縱觀鄭某的工作經歷,其入職時填寫的入職申請表與2024年1月簽字確認的員工信息采集表中僅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這段時間不一致,大部分工作經歷均為樓盤銷售,且鄭某入職該房地產公司已超過五年,共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由此可見,這段工作經歷并未對房地產公司錄用鄭某產生實質性影響。
鄭某尚處在哺乳期內,現房地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鄭某在某房地產公司的工作時間已滿五年不滿六年,故經濟賠償金應為8萬余元。鄭某的其他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經鎮江中院調解,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鄭某各項費用8萬余元。
法官說法:
女職工尤其是孕產哺期間的合法權益一直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非過錯性理由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與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此條款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以示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勞動者的工作履歷部分虛構是否對用人單位的錄用造成實質性影響,關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用人單位管理秩序的穩定。本案中,鄭某的工作年限、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已說明其履歷未對用人單位產生實質性影響,用人單位更不得以此為由對處于懷孕、生育、哺乳期內的女職工降低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寶媽哺乳期內被辭退,維權時需要提供以下幾類證據: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內容。
工作證、工作服、工作牌: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身份。
考勤記錄:可通過打卡記錄、考勤表等形式,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出勤情況。
工資支付記錄:如工資條、銀行工資流水、支付寶或微信工資轉賬記錄等,證明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情況,包括工資數額、支付時間等。
證明被辭退事實的證據
辭退通知:無論是書面的辭退信、電子郵件,還是口頭辭退的錄音錄像,都能證明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事實。
離職手續相關材料:如離職申請表、交接清單等,如果上面有關于辭退原因的記載,或者能體現出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離職的,都可以作為證據。
證明哺乳期的證據
孩子的出生證明:明確孩子的出生時間,從而確定哺乳期的開始時間。
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等:證明寶媽處于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身體狀況,以及需要休息和照顧孩子的情況。
其他相關證據
銷售傭金相關證據:如果涉及銷售傭金未支付的情況,需要提供銷售合同、銷售業績記錄、提成計算方法等證據,證明自己應得的傭金數額。
規章制度相關證據: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寶媽,寶媽可收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證明自己沒有違反規定,或者單位的規定不合理、不合法。
工作成果相關證據:如工作成果報告、項目文件、客戶反饋等,用以證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反駁用人單位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的辭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