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女士與李先生于2010年領證結婚,婚內未生育子女?;榍皬埮坑袀€人存款50萬元,二人領證結婚后,張女士使用個人存款50萬元支付首付款購買一套總價100萬元的房產,房產登記為張女士、李先生兩人共同共有,后張女士的工資收入負責償還房產貸款,李先生的工資收入負責補貼家用。
婚后因雙方感情不和且無法就案涉房產劃分達成協議,張女士于2022年起訴李先生離婚,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分割案涉房產,此時房產貸款已還清,且房產市值達200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一、判決張女士與李先生準予離婚;
二、判決案涉房產由張女士享有75%份額,李先生享有25%份額,由張女士取得房產所有權,并向李先生支付房產分割款50萬元(200萬*25%)。
分析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北景钢校瑥埮亢屠钕壬楹筚徺I的房產,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本案中,購房的首付款來源于張女士婚前個人存款,在離婚分割房產時,應當考慮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價值在房產總價值中所占的比例。
結合本案,張女士以個人財產出資的首付款占當時房屋總價值的一半,故法院認定張女士首先取得房產的50%份額,其余50%房產份額來源于共同還貸部分。本案中張女士與李先生的工資收入雖用途不同,但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婚后還貸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就還貸部分所占比例相同,即對房產共同還貸部分各享有25%的份額。綜上,張女士對房產所享有的份額包括房產首付款及還貸的一半,即張女士享有房產75%的份額,李先生對房產所享有的份額僅有還貸的一半,即李先生享有房產25%的份額。法院判決張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權,張女士應當按照房屋現價值對李先生所享有的25%份額進行補償,因雙方均認可房產現價值為200萬元,故張女士需向李先生支付房產分割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