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2023】湘0528民初1647號
案情基本概況:
原告閆某,男,1986年生,浙江蘭溪市人
被告郭某,女,1982年生,湖南新寧縣人
辦理案件過程:
原告閆某與被告郭某是經過專事婚姻介紹的人在網上相識,2022年12月23日,閆某與介紹人從浙江專程來到邵陽與郭某正式見面,閆某系初婚,郭某系再婚,面見后閆某覺得還是可以接受,因此2022年12月26日,雙方在賓館再次見面,確定訂婚,閆某給付郭某108000元彩禮,郭某在介紹人見證下寫下承諾書,承諾2023年1月15日之前去浙江與閆某共同生活,2023年12月27日,雙方隨即在邵陽市大祥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第二天閆某與介紹人離開邵陽回浙江,雙方婚后沒有共同生活。2023年1月16日,郭某在半夜二點多來到浙江閆某家里,稍事休息后,郭某認為閆某家怠慢了她,沒有把她作為兒媳款待,因此隨即提出離開他家,執意回邵陽。閆某無法留住郭某,郭某后租車離開。從此雙方為離婚和彩禮返還,多次協商未果。
律師意見:
本案雙方當事人經婚姻專業介紹人介紹相識,互不了解,感情基礎脆弱,基本上雙方都受介紹人操控,而介紹人受利益驅動,只要讓雙方登記結婚,五萬元介紹費便可到手,所以沒有讓雙方冷靜的思考,使雙方有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而原告閆某僅僅憑直覺,看到再婚的郭某容貌尚可,便倉促訂婚,給付彩禮和辦理結婚登記。而登記結婚后,閆某與郭某又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第二天即回浙江,因此在對待婚姻上閆某顯得非常草率,缺乏社會經驗;郭某相對而言,確是有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企圖,在男方給付108000元彩禮后,寫下承諾書,承諾2023年1月15日去浙江與閆某共同生活,可事實上在后來到閆某家后,郭某認為其家怠慢了她,顯然是一個借口,如果郭某為人穩重,真正想與閆某結為夫妻共同生活,絕對避諱來后當天走入,她會住一段時間,彼此適應,所以郭某不離婚,不同意返還彩禮,情理上,社會習俗上都無法說得過住。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當事人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男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另外,女方不與男方共同生活,法庭上又辯稱不離婚,這不是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臉嗎?實際上,女方在法庭上說不離婚,不是真正的要與男方繼續婚姻,只是為了不退還彩禮而從經濟利益上考量,完全是違心的話語,根本就不可信!
辦案結果:本案最終經過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一,閆某與郭某自愿離婚;二,郭某返還閆某彩禮86000元;
審判員 周某某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