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彭女與廖男于2010年8月結婚,2011年4月育一子廖小男,2012年3月協議離婚。協議載:廖男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人民幣;子三歲后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等事宜由雙方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經濟、家庭、教育等)協商解決。
2012年6月,彭女以撫養權糾紛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要求廖男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廖男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該法院以審查管轄權異議為由中止審理。彭女在中止審理期間撤訴,法院準許。
2012年8月,彭女以變更撫養關系訴至同一法院,要求廖小男歸廖男撫養。該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彭女的訴求。法院認為:1、廖小男尚不到2歲,彭女比廖男條件優越,有利于廖小男身體健康;2、廖小男一直跟隨彭女生活,已適應現有生活環境,其對彭女的情感依賴程度較廖男更深,改變已有生活環境,不利于其身心成長。
【分析視角】
本案的實質并非是彭女不愿意扶養廖小男,而是廖男不按協議支付費用以及協議中對于廖小男三歲后的相關事項需明確。根據彭女真實意思,律師據此進行訴訟策劃,方案是:請求將廖小男確定歸廖男撫養(根據彭女對廖男相關的陳述和法院曾作出的判決書上廖男的辯稱,大膽推測廖男的心理活動。但必須充分估計廖男不愿撫養),同時請求支付訴前未支付的相關費用。
當然,請求支付訴前廖男應支付的費用是無可非議的,那么彭婦為什么原本不愿放棄撫養權,還要請求變更給廖男撫養呢?目的在于為裁判后追索撫養費用提供保障(在廖男本來不愿意撫養的前提下就應當支付費用,不能兩者都不擔,這樣一來,可能會激怒法官而作出不利廖男的裁判,以達到本次訴訟之目的)。不過,這樣的訴訟會給彭女帶來較大風險,所以,律師在建議之時,也得避免自身風險,得以書面形式告知訴訟風險。
根據訴訟策劃,欲向渝北法院起訴時(廖男在其轄區有公租房常住地),須向法院提供戶籍暫住證明,經查,廖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暫住戶籍在黔江區,于是遂向黔江法院訴訟(已有公安戶籍證明),廖男又以工作在重慶主城為由提出管轄異議(有相關證明),黔江法院依法移送至江蘇無錫法院(廖男戶籍地)。因廖男在重慶工作地未滿1年,故只能在無錫法院訴訟。
【調解結果】
庭審中,查明相關事實,經法庭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1、廖小男歸彭女撫養,廖男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費。100元以上的醫療費、教育費憑正規發票,廖男承擔一半,至廖小男獨立生活時止。
2、訴訟前的撫養費由廖男支付給彭女。
3、廖男可探視廖小男,具體時間、地點、方式雙方協商決定。
4、原共同房屋歸廖男所有,廖男自己還貸,彭女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和變更還貸手續,相關費用由廖男承擔。
【律師啟發】
1、為當事人作好訴訟策劃,在代理中非常重要。
2、多角度調查待訴法院的管轄權,以避免因管轄權異議帶來訴期的漫長(當然,管轄權異議是被告的權利,被告為拖延訴期而提出管轄權異議,我們也是無法規避的),或增加訴訟成本。
3、只要是權利,我們就得為當事人爭取,絕不輕易放棄權利。即使自己的當事人在庭審中放棄權利,也要向當事人事先溝通,建議當事人要以對方當事人真誠履行義務為前提。只要是義務,也不要輕易自愿承擔,要以充分的證據、強有力的說服力、全面的法律規定予以駁斥。當然,在調解中的讓步也得以相對對等的權利義務為前提。
4、對當事人作好裁判后的解釋疏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