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案情簡介】
原(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告劉小紅與被告張廣于2004 年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在結婚前被告張廣將一張5000元定期存折交給了劉小紅,說是將這筆錢贈與給原告劉小紅。劉小紅也欣然接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張廣,當時,張廣沒有告訴劉小紅這份存折的密碼。不久,二人便進行了,舉辦了結婚典禮,開始共同生活。結婚后共同生活的期間,原告劉小紅始終沒有支取這筆錢。結婚幾個月后,雙方的感情便出現裂痕,原告劉小紅向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并要求將存折中5000元錢判歸原告所有。
【法庭審理】
由于雙方對其他財產歸屬沒有爭議。所以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張廣在婚前將5000元的存折贈與給原告劉小紅,這一贈與行為是否依法成立。
原告律師認為,本案贈與合同成立。首先、被告已經對原告實施了贈與財產的行為。原告也進行了接收,并且始終保管著該存折。雖然存折上存款人的姓名是張廣,沒有變更為原告,并且原告也始終未將存折中的5000 元錢提出使用。但這些原因都不影響原告對該款項的取得。因為存折本本身便包含了5000元的財產權利。其次、原告與被告雙方在實施贈與行為時,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被告張廣是自愿地將包含5000元錢的存折贈與給原告劉小紅,原告劉小紅也是明確表示同意接收5000元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告與被告雙方實施的贈與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所以雙方的贈與行為依法成立。
本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本律師認為本案贈與合同不成立。因為存折只是一個權利憑證,其本身并不包含價值,比如說,存折丟失了可以進行掛失然后補發新的存折。所以,本案被告張廣贈與給原告劉小紅的只是一份權利憑證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實質財產權利并沒有發生轉移。并且存折的權利人名字還是被告,所以被告可以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被告張廣與原告劉小紅之間的贈與行為不具有 “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所以,被告可以撤銷贈與。
【法庭判決】
法庭判決支持了本律師的觀點。判決本案贈與合同沒有履行,被告有權撤銷。最后判決駁回原告請求返還5000元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
【評析】
女方因為一念之差便與5000元失之交臂。而婚姻感情并不是靠5000元就能保證或補償的。還是那句話,老百姓可以不懂法律,但是應當有法律意識,應當有權利意識,存款既然贈與了,就應當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變過來,房屋、汽車等記名權利的財產更是這樣。